400-123-4657
日前,财政部官网公布关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(印发稿)》向社会公开发表印发的通报,宣告公众可以在2017年9月6日前对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(印发稿)》明确提出意见。与此前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》比起,《印发稿》将车辆购置税的征收对象改回汽车、摩托车、挂车和有轨电车等4类;规定了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的4种情况及确认方法,具体了4项减免税情形;中止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增值税车辆低于计税价格的规定;追加了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撤回车辆生产销售企业的,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人归还已交纳的车辆购置税税款的规定。《印发稿》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%,即保持了《条例》的现行规定。
此外,《印发稿》具体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注册时,应该比对税务机关获取的增值税车辆完税或者征税电子信息;没完税或者征税电子信息,以及完税、征税电子信息与纳税人申请人车辆注册信息相符的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车辆注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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